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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赴台手续办理
发布时间:2012-3-27 9:56:15
为了方便大陆各界人士赴台,根据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和《台湾旅游手册》、《畅游台湾》、《台湾》等书有关内容,将大陆居民赴台的手续办理事项介绍如下:
(一) 公务赴台
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1、 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 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材料:申请赴台请示、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邀请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和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他大陆人员的情况。
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镜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员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簿(备复印件)及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非公职人员赴台,持国台办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赴台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请及时与有关航空公司联系,订好机票,以免出现证件办理完毕,却因为没有机票而影响行程。
(二) 因私赴台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防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1、交换身份、户口证明;2、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 赴台旅游方面
1、 要首先到河南具有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6家旅行社报名,拿到收费票据。这6家旅行社是河南旅游集团、河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河南省中国旅行社、河南康辉旅行社、河南中原国际旅行社、河南中州国际旅行社。
2、 凭上述旅行社出具的正式收费票据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并由旅行社工作人员陪同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可正式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 取得“入台许可”通行证和签注后,再由旅行社为游客办妥其他入台手续。